近期关于《女子婚检查出疑似艾滋后隐瞒 婚后丈夫被感染》的新闻报道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事情的经过是:一对新人筹备婚事,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当天,两人前往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两人的检查报告很快出来了,但医生单独叫住了女方,等待女方再次做完检查,男方得到医生的答复是,一切正常。一个月后,男方前往外地打工。女方之后接到该市疾控中心来电,称女方已经确诊为HIV阳性,而且其丈夫很可能也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男方质疑医院当时婚检时,女方已经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为什么不把这个结果告知自己,导致悲剧无法挽回。 对于这个案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中心的相关专家答复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根据我国《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出具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②在云南、广西等艾滋病感染率较高的省份,已经考虑推动立法,希望在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感染者不主动告知其配偶或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当地疾控部门有权告知,以保护当事人。③艾滋病防治条例是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在防治条例未修改的情况下,应当遵照防治条例,依法行医。④医生在处理新闻事件时应明确告知男方,医生没有权利告知对方检查结果,不论结果如何,请对方两人自行商议。⑤另一方面,抱着“最大限度保护所有人”的信念,医生应该尽可能说服感染者本人(女方),让其主动告知配偶自己的感染情况。 《艾滋病防治条例》多个条款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婚姻、就业、医疗等方面都进行了保护,但是,作为特殊人员,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外,在生活中,也应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婚内传播艾滋病是否属于故意传播应该有以下要件:1、患者本人必须知情,而且知道传播途径;2、患者在性行为中无保护措施(包括未服用抗病毒治疗药物);3、患者性伴侣不知情,或者知情不同意。婚内感染告知也可以沿用类似的概念进行扩展。 对于医生来说,保护病人隐私是天职,也是基本的道德操守。当遭遇如性病、艾滋病、空气传播疾病(如肺结核等)等有传染性且具备重大健康隐患的疾病时,需要打破隐私协议,告知健康有可能直接受到威胁的相关者。在我国法律框架内,传染病不仅需要上报有关部门,还需要对传染源进行一定的控制和管理,其中就包含了保护易感人群的内涵。因此医务人员应该有权利对感染者配偶进行告知,但是否行使他人告知权应慎重考虑。 截至2015年。中国近50万人感染艾滋病,在中国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约15%为15-24岁的年轻人,且年轻男性的感染率在上升。2014年世界上200多名专家对全球188个国家的疫情进行分析,根据相对数,从高到低分成十个等级,中国排在第八等级,是较低流行的。但从绝对数来看,全球3500万感染者,75%集中在15个国家,中国是15个国家之一。也就是说,从绝对数来说,中国是艾滋病感染人数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3]面对严峻的防控艾滋病的形式,为了防止悲剧再度重演,建议在《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中增加补充如下内容: 一是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出具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修改为“……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及患者的合法配偶。” 二是“在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感染者不主动告知其合法配偶,当地疾控部门有权告知,以保护当事人,保障其他人的生命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