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非法工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逐渐增多,大部分的人士是合法来华,合法工作的。但是也存在非法入境,签证类型与所从事的事情不一样等情况。例如,有的外国学生持留学生签证来华,却在我国境内非法工作,被一些企业非法用工;有我国公民发现这种非法用工情况,向北京海关、公安部门等举报,却被告知该学生已经离开北京赴广州工作,应向广州警方举报,然后按要求向广州警方举报,广州警方回复,无法找到该非法滞留的学生,于是本事件不了了之。这种情况,只是冰山一角。这种情况不仅挤占国内劳动者岗位,还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例如,2012年5月12日发生在北京街头外国男子强奸我国女孩未遂事件,2013年12月3日北京街头外国人撞伤我国妇女并骂粗话等,性质非常之恶劣,他们是非法滞留人员,事后被驱逐出境,但并没有采取亡羊补牢的措施。后一件事的外国男子居然在无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堂而皇之在北京工作。谁之过?谁之错?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我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我国境内工作的; ( 第四十五条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 、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综上,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在我国工作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即首先,拟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取得《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是必备条件;其次,在取得上述两证时,方能在用工单位工作;再次,境内公民、单位发现非法用工行为,有义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最后,非法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均应依法受到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十分明确,但是实践中往往被变形执行。针对变形行为,提出如下建议。 三、建议 1.加大非法用工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公开,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非法工作的情况,包括已经被发现、被举报的非法工作人数、工作区域、非法用工单位名称等。让全体公众知道基本情况,能引发全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 2.曝光非法用工区域。通过曝光非法用工区域,促进区域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边防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案必究,有举报必一查到底,不敢推脱了事。 3.依法处罚非法用工单位。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给予法定数额的罚款,使其非法用工成本加大,从经济上加重其负担,避免其继续违法行为。 4.重奖举报人。看到自己举报受到重视,必极大鼓励举报者的信心;同时,给其他人,树立榜样,使非法工作者无容身之地。 5.非法工作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受到处罚。这既体现我国是法制国家,又震慑其他有此类想法之士。 综上,外国人在我国非法工作不是小事情,是关乎我国公民就业的大事,关乎国家对外国人在我国基本生活、工作情况的掌握。重视此事,有利于政府对外国人在我国生活、就业时的合法、合理管控,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有利于反恐工作的展开、有利于树立法度的大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