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的冤假错案之所以频繁发生,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制度问题。公检法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法院为监督关系。公安局是隶属于公安部,是执法机关。总而言之,“公检法”即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公、检、法三家各自独立办案,公安机关自己单独办案,自己侦察自己审理,没有任何监管的机构进行监管。这就会造成公安机关任意办案的现象发生,这也就导致了呼格案这样的冤案会比较容易地发生。 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办案,在全世界来说,我国这样的制度设计,都是非常罕见的。在美国州检察署,检察官可以与警察相互配合。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警察负责侦查,检察官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扎实的即可提起诉讼,在诉与不诉这个环节上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检察官参与了整个刑事执法和司法过程,他的权力较为宽泛,所以,所有州的宪法里都有专门规定检察官权限的篇章。 在日本,司法警察的权利隶属于检察官,检察官对司法警察有如下四个方面的权限: 第一,为指导司法警察正确进行侦察,对必要的事项规定一般性的准则,规定侦察文件的书写格式,要求司法警察原则上将侦察案件全部送交或发送给检察官。对于那些极轻微的犯罪,司法警察不送交的也要在事后报告检察官。 第二,如果一个案件由几个司法警察同时侦察,为保证数个警察之间互相配合、有效恰当地侦察,检察官可以对司法警察进行指挥和协调。 beat365在线登录app_365彩票app下载不了_365bet品牌中文网第三,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上,检察官可以指定特别司法警察帮助进行侦察。特别司法警察是指刑务官、劳动基准监督官、海上保安官、麻药取缔官等。 第四,司法警察必须服从检察官的指示、指挥,如果司法警察不听从指挥,在必要的时候,检察总长、检事长、检事正可以提出要求罢免司法警察。 韩国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侦查终结的决定权只授予检察官,因此,警察和其他机关开展侦查(调查)时,必须在检察官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没有检察官的许可,任何侦查部门不能开展侦查或停止侦查。检察官在收到警察和其他调查机关的案件情况报告后,可以批示警察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警察或有关部门在依据检察官的批示完成侦查工作后,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对于杀人、抢劫、诈骗等刑事案件,检事直接接受报案与控告后,认为有必要进行侦查的,交给警察机关,并指挥警察进行侦查,对于认定为案件性质严重,损失巨大的案件,如官员贪污、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环境污染、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等,检事可以直接进行侦查。按照韩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检事的侦查权涉及到全部侦查领域,因此,韩国人称检察官为“刑事犯罪侦查之王”。由此可见,在世界其他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美国,都是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当中参与,并且直接领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而在我国,一个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着手处理,首先由公安机关介入,并且自己来办理案件,因此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难免会出现刑讯逼供,因为没有任何制度去监督公安机关。而我们现在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检察监督的程度是比较低的,还仅限于在立案的时候、公诉的时候,发现一些情况参与进来对案件进行侦察监督,这样就导致了公安机关自行办案成为一个常规的现象。在办案的时候没有任何监督,这样就肯定会造成冤假错案频繁地发生。因此我认为我国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平行设置是一个制度性的问题,如果这一制度性的问题不解决的,类似呼格案件还会出现。我们必须从呼格案件当中吸取教训,不能让呼格白白死去。 人们常常认为公安机关是侦察机关、检察机关是检察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处理检察和公安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把这两个机关的关系摆正,导致了现在的公安机关在自行办理案件。以前我国检察机关曾经提出过提前介入,就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有提前介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就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提前介入制度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应用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中虽早就有所应用,但主要限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其方式主要是提前查阅公安的诉讼卷,熟悉案情,以便于快捕、快诉。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有所发展,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可行性建议,指导公安机关办案。提前介入制度运行20年来,因为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没有制度保障,也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到公安的侦察当中,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大多数案件并没有真正的信息,都不知道公安机关在做什么,也没有案件的真正信息来源,只有公安机关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时候才可以提前介入。因此,提前介入就变成了公安机关试探检察机关,是否会进行立案的一种试探的做法,或者是公安机关想分摊压力的时候把检察机关拉进来,或者变成重庆那样的联合办案,所以说目前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已经变质了。所以要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目前我国公检法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公安与检察两大机关的制度设置是错误的。如果不把制度安排解决,呼格案件还会出现。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相比西方的政权框架,我国的监督体制有一个明显的特点,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检察院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非常清晰,但法律监督工作的特色和优势还有待进一步发挥。应当强化检察机关在推动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机制上多做工作。要大力加强检察监督工作,加强对权力的法律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尤其是应当强化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司法行为的监督,不应当满足于目前的监督管理规定,而应当突破公检法平行地位设置的框架,将检察与公安权力合理进行配置。 从法律依据看,侦查监督法律地位高。其中批准和决定逮捕,是检察机关诸职能中唯一一项由宪法直接赋予的职能。宪法之所以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不受逮捕”,是因为它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特殊保护。从职能构成看,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能,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与监管场所监督又是其基本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之一。从诉讼环节看,侦查监督处在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前沿。侦监部门是刑事诉讼第一关的把关人,也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第一关把好了,侦查就能沿着法治轨道前行,侦查职能就能得到正确行使,起诉、审判就有了良好基础;第一关没有发挥作用,就会为后续的起诉、审判留下隐患,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司法公正就难以有效维护。从职能发挥的功效看,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得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到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 总之,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限是公检法三机关地位改革的关键和龙头,只有理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地位,才能将冤假错案杜绝在源头,解决公安机关滥权违纪现象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