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的问题 当前在全国各地,北京的大街小巷突然出现了千家,万家的“**财富、 **理财”的以代客理财的营业网点,这些营业网点以介绍民间借贷为招牌,实际以吸纳民间资本为目的,严重地干扰了正常金融秩序和普通百姓的正常生活。为掩人耳目他们还给自己的这种“非法募集资金”行为冠名为“PtoP”,而这类“**财富公司”叫PtoP 公司。 这类公司的最早起源是要盘活民间资本,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也就是解决个人因经营需求资金,盘活个人闲置资金问题,但随着某些财富公司的不断膨胀,这类公司已经触及金融限制底线,开始大规模融资,形成了可与一般银行相抗衡的金融机构。 由于这类公司的行为行走于法律边缘,时常就会给投资人带来血本无归的惨剧,因此,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大量不稳定因素。 目前在民间发生了大量的以代客理财为名的诈骗案件,这类公司以高出银行利率数倍的回报为诱饵吸引资金,而到期后无法兑现投资人的本金。更有甚者,以代客户从银行贷款为目的,与银行业务员里外勾结,编造假的贷款项目,贸易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大量还账。 二、问题分析 “PtoP” 的性质是否触犯了刑法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toP”起源于民间借贷,而普通的民间借贷,甲将闲置资金借给乙,并收取不高于银行利率4倍的收益是完全合法的,而作为中间介绍人收取相应的报酬也不受法律的限制。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则是被明令禁止的,出借人收取的收益是要被没收的,并被处罚的,因为这种借贷抢了银行的生意,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由于经济的发展,中国公民手中的闲置资金越来越多,而闲置资金需要找到生息的渠道,而银行的利率越来越低,股市低迷和风险让人望而却步,于是就应运而生了大量以代客理财,代客投资的所谓财富公司,他们最早也是将有资金的甲和需要资金的乙介绍,并由甲与乙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这看起来是非常正常,并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随着这类业务的不断扩大,有资金的甲不一定马上就可以找到需要资金的乙,于是,PtoP 公司就先让甲将资金存放在由公司掌控的资金池中,待找到需要资金的乙以后再将款放给乙,于是就会出现大量的闲置资金存放在PtoP公司的资金池中,当池中有数亿,甚至百亿资金时,PtoP 公司俨然已经变成银行了。 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可见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存款罪重要的区别在于:中间人是否将大量的民间闲置资金存放在自己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如果是那就属于“非法吸收存款罪”;如果中间人只是介绍甲与乙使用资金,而自己并不存放和控制资金,应该属于介绍民间借贷。 可见,目前的“**财富公司”均是将资金持有人的资金大量存放于自己控制的范围之内,他们均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罪”。 三、如何解决 1.对触犯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财富公司法定代表人追究法律责任。 由工商和税务部门联合调查目前的“财富公司、投资公司”,检查他们是否有金融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特别调查在他们名下的资金账户,即他们的资金池,存放有多少属于客户的资金,达到千万以上的均应封存,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2.清理目前出现在大街小巷的“**财富”公司营业网点,对于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的坚决给予取缔并查封。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介绍虚假投资项目到期偿还不了,给公民带来损失的要给予民事赔偿。 4.对于利用代客理财为名,编造假合同,假项目向银行骗贷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按照刑法193条追究“骗贷罪”。 5.对于搞活经济,介绍将闲置资金用到真实的投资项目中的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