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和送检的规定》实行15年了,已经跟不上现实形势。《见证和送检的规定》第三条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个别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对见证取样工作缺乏足够重视,见证人员缺乏见证取样方面的责任,造成管理工作的“不作为”,从而使主要的工程材料检验方面工作失控,就容易导致弄虚作假事情发生。导致检测单位签发的检测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从而使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材料不能及时发现,已经给工程质量造成重大事故或给工程质量留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建议: 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见证取样、送检工作都必须强制执行有关规定。为了扭转上述的不规范、不重视、不作为的局面,监理单位责任是十分主要的。因此《见证和送检的规定》第三条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由监理单位的现场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才更加真实可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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